博弈成本与审计

工结算审计与成本核算的博弈

工程到了结算阶段,审计与被审计单位博弈到了白热化,站位不同,出发点也不一样,时而面红耳赤,时而默不作声,分歧也是动不动就集中爆发,有的经调解还是能解决,有的就是缓步不前,一个项目跨年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闹到法院对薄公堂。究其原因就是结算的理解不同,方法不一样。各有各的苦衷,各有各的理由。

一、结算审计的争议现象

最近笔者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建筑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阶段,审计单位要求一个设备提供购买发票与采购合同,原因是安装的设备与设计的规格型号发生了变化,鉴证建设监理单位已经给予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审计以签证佐证资料不全,要求实际购买的票据予以结算;被审计单位的理由是已经确认的单价为啥非要提供票,那还要现场人员做啥?即使提供的票据也是成本票据,那里面的运费、采购保管费、二次倒运费、安装费等等,你又如何给算,难道要干一个内容开一次票,难道最后的利润也要给你开个利润票不成?话虽然有点抬杠,但实际就是有上述的对白。

还有就是很多审计单位结算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工程规费票据,你缴多少,我给你计多少,按票额多少计算规费结算费用,被审计单位就不乐意了,我缴费是我的自由,是监管部门的事,与你审计有何关系,你结算是关心实体工程按设计完成了没,至于其他的有点多管闲事的嫌疑。

按实审计,你发生什么我审什么,没发生的工作凭啥我给你结算?施工期在夏季我凭啥给你算冬季施工费?这样就有点像给施工单位核算施工成本的样子。

二、如何破解上述问题分歧

首先,审计的原则应该按合同、法律、计算规则等执行,不能想当然片面的奔着核减去结算审计,认定变更签证的原则是什么?需要提供啥佐证资料?

程序合规原则,坚持“先签后干”,明确签证事由,工程的量、发生的工程的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如果上述资料齐全,不能再增加额外的审计资料提供,不能老是在证明与被证明来回纠缠,审计人员是怕审计风险,怕一旦有什么问题,事后追究审计人员的责任,也是一种防范审计分险的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审计越是深入,那里面签字盖章的人员越是承担责任越少。因为他们觉得最后出报告的是审计单位,他们可以高枕无忧了,一方面以造价方面不专业、他们关注技术与安全为理由,还高赞审计的手段高明。其实就是逃避责任。

其次,规范审计的结算程序,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供佐证资料,什么情况不需要,有规范的程序加上详细的合同约定,为避免审计争议奠定基础。关于规费票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就出过定额解释,工程结算阶段施工单位无需提供规费票据,这就是说明规费无需按实结算。

为了破解上述问题,落实各方主体的责任,审计也是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主责主业是审计的根本,也是法律赋予审计的权利,不越权,按要求、按规则、按法律执行审计工作,这是审计的目的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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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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