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费合价包干”条款下,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措施费应如何计取?
十年鑫华
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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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投资项目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单价合同模式已是主流。然而,合同中看似清晰的“措施项目费合价包干”条款,在与“专业工程暂估价”这一特殊项目相遇时,常会引发计价争议。本文以某市一宗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真实争议为蓝本,深入剖析暂估价是否应另行计取措施项目费这一核心问题。
一、争议背景
1.合同签订与项目概况
本案涉及的项目为“G市Y区某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下称“本项目”)。2020年11月16日,发包人“Y建设公司”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与中标单位“Z集团”正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计价模式遵循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下称“《计价规范》”)。
2.关键合同条款与履约事实
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本项目的措施项目费采用“合价包干”方式确定。这意味着,除合同明确约定可调整的少数措施项目外,其余大部分措施项目的费用被视为一个总价包干,由承包人在投标时根据自身施工方案和技术水平自主报价。在合同履行期间,除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方案重大改变外,该包干费用原则上不予调整。同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包含了一笔“专业工程暂估价”。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对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后续确认的施工图纸或深化设计图纸,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计价规则,编制详细的工程预算,报送发包人与监理人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项目进入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后,发包人启动了暂估价所对应的专业工程。Z集团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深化设计图纸,编制了该部分工程的预算文件。在该预算中,Z集团不仅计算了分部分项工程费,还依据该专业工程的施工特点,独立计取了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如专用脚手架、垂直运输、临时水电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等。然而,Y建设公司在审核该预算时,对其中计取的措施项目费提出了异议。双方就此产生分歧。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在总承包合同已约定“措施项目费合价包干”的前提下,后续实施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是否还应单独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
1.发包人(Y建设公司)观点:整体包干,不应重复计取
包干范围的整体性:合同明确的“措施项目费合价包干”应覆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暂估价工程虽在招标时内容未定,但其最终由总承包人实施,属于总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承包人投标时的包干措施费,理应已预见并包含了为完成包括暂估价在内的全部签约工程所需的措施费用。
避免重复计价:暂估价工程在总包单位统一管理下实施,共用现场管理资源。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大型机械安拆等措施费用已在投标时作为整体项目全盘考虑。若允许暂估价再单独计取措施费,将构成对同一管理行为或设施的重复计价,对发包人不公。
合同文义解释:合同既然约定了措施费包干,又未明确将暂估价排除在外,根据合同文本的字面意思,应理解为暂估价的措施费已包含在包干总价内。
2.承包人(Z集团)观点:计价基础缺失,风险不能无限转嫁
报价基础的缺失:投标时,暂估价仅为一个估算金额,其具体的工程内容、工程量、施工工艺均不明确。承包人在对工程内容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无法为其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无法测算相应的措施项目费。投标时所报的包干措施费,其计价基础仅限于招标时已明确的工程量清单部分,逻辑上无法包含一个范围、内容、标准均未知的“待定工程”。
暂估价的计价原则:合同约定,暂估价需“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计价规则”编制预算。根据《计价规范》,一个完整的工程造价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因此,“编制预算”本身即意味着需按此完整结构进行计价。剥离措施项目费,是对国家标准计价体系的任意拆解,缺乏合同与规范依据。
风险与报酬的对等:要求承包人为未知工程承担已固定的措施费用,实质上是将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因设计深度不足而产生的范围不确定性风险,无对价地转嫁给承包人,严重违反了风险与报酬对等的商业基本准则。
三、多维度深度剖析
1.从工程造价管理与计价规范视角
暂估价的本质:价格待定,而非范围已含。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中,“暂估价”的本质是发承包双方在签约时对某项工作的“价格”暂不确定,而非承包方已将该项工作的“实施责任与成本”全部纳入已有报价。投标人在对已知工程的措施费进行包干报价时,其分析和计算的基础是已知的图纸和清单,其承担的是已有范围内的“量”的风险(如措施消耗量、工效),而非“范围”的风险(即是否包含某项未知工程)。将一个范围未知的暂估价工程强行纳入已知的措施费包干范围,是对“包干”概念的错误延伸。
《计价规范》的体系性指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仅定义了“暂估价”,更构建了一套结构化的计价体系。当合同约定暂估价需“编制预算”并按“计价规则”确定时,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此“计价规则”默认指向《计价规范》所构建的完整费用构成体系。即:暂估价的最终确定价值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措施项目费 + 其他项目费 + 规费 + 税金。发包人仅确认分部分项工程费的主张,实质是单方面肢解了国家标准的计价结构,缺乏依据。
措施费用的分类与关联性。措施项目费并非“铁板一块”。可将其分为两类:
一类是与整个项目组织管理相关的通用措施费,如安全文明施工(不含特殊防护)、总包服务费等。这类费用在总包报价时已整体考虑。
另一类是与特定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紧密相关的专用措施费,如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成品保护等。暂估价专业工程,必然会产生自己独特的、额外的专用措施需求。例如,幕墙工程暂估价,会产生专用的吊篮或外脚手架费用;精装修工程暂估价,会产生特有的成品保护和场内二次搬运费用。这些费用与主体结构施工的措施费并无直接关联,将其强行归入原包干范围,在技术与逻辑上均站不住脚。即使是通用措施费,若暂估价工程的实施导致工期延长、规模扩大,也应有相应的调整机制。
2.从合同法与法律原则视角
合同解释原则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合同解释的体系解释原则。解释“措施项目费合价包干”条款,不能孤立进行,必须结合合同中关于“暂估价”计价的专门约定。专门约定(暂估价按实结算)的效力应优于一般约定(措施费包干)。此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本案中的包干条款通常由发包人提供,属于格式条款。当其含义存在歧义时(即包干范围是否包含暂估价),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发包人)不利的解释。因此,应认定包干范围不包含未知的暂估价工程。
公平原则的衡量。《民法典》第六条确立了公平原则。让承包人为一个完全未知的工程承担确定的费用风险,这种权利义务的配置严重失衡。若发包人主张成立,在极端情况下,一个暂估价高达数千万的复杂专业工程,其对应的数百万元措施费用将由承包人无偿承担,这显然违背了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循。《民法典》第七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发包人设立暂估价,本身即向市场传递了一个信息:这部分工作的价格是待定的,未来将依据公平、公允的计价规则来确定。如果在结算时又以一个模糊的“包干”条款来压制本应属于暂估价合理成本构成部分的措施费,则有违其在招标时所应秉持的诚实信用。
综上所述,无论从造价专业的计价逻辑,还是从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和基本法理来看,承包人的主张都更具合理性。发包人的观点,实质上是对“包干”概念的过度解释和对自身风险的不当转嫁。因此,本案中的暂估价工程理应在确定其最终价格时,计取其相对应的、合理的措施项目费。
四、结论与实务建议
本案的典型性为行业参与者提供了深刻的警示。
1.对发包人(建设单位)的建议:
提升合同编制的精细度:避免使用“一揽子”式的模糊语言。在约定费用包干时,必须清晰界定包干的范围、边界及例外情形。对于暂估价、暂列金额等,应在合同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其计价构成(是否及如何计取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和结算程序。
尊重专业计价规则:深入理解《计价规范》等行业标准的内涵,尊重其科学的计价体系。不应为单方面控制成本而曲解或肢解计价规则,这不仅易发争议,在争议解决中也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合理分配风险:暂估价的设置是发包人因前期工作深度不足而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其对应的价格不确定性风险理应主要由发包人承担。企图通过模糊条款将此风险完全转嫁给承包人,不仅有违公平,也常常徒劳无功。
2.对承包人(施工单位)的建议:
强化投标阶段的合同评审:在投标前,必须组织商务、技术、法务人员对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进行专业、审慎的审查。对“XX费包干”等条款,要结合暂估价、暂列金额等不确定项,模拟未来可能发生的场景,评估潜在风险。
积极运用澄清与质询权利:发现合同中存在模糊不清、可能引发歧义的条款时,务必在投标答疑截止前提请发包人予以书面澄清。将澄清文件作为投标依据和合同附件,是锁定风险、防范履约计价陷阱的最有效手段。
规范过程计价与争议管理:在接到暂估价工程实施指令后,应立即按照合同和规范,编制包含完整费用构成的预算文件并正式报审。当发生分歧时,及时发出书面函件,系统阐述己方立场和依据,固定争议事实,为后续的协商、评审或仲裁保留充分、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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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中国法律论坛观察员、中价协资深会员,建造师、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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