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说明”了就等于“约定”了吗? ——总价合同下的超前钻勘察费争议解析
十年鑫华
6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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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用总价合同模式的工程项目中,合同文件的完备性与清晰度是控制项目成本、规避计价争议的核心。然而,实践中因合同文件表述不清、责任界定模糊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文以某住宅项目的“超前钻勘察费”争议为切入点,通过对争议背景、焦点、多维度分析及经验教训的系统梳理,深入探讨了在总价合同下,图纸技术性说明与合同范围约定的界限问题。为发承包双方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如何准确界定工作范围、合理分配风险提供实践指引。
一、争议背景
1.项目概况与合同基础
本案例涉及的项目为“G市阳光花园住宅项目”,项目位于G市核心城区。2020年8月21日,发包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与中标单位B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正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信息显示,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工程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这意味着,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情形外,合同总价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合同签订后,项目顺利进入履约阶段。
2.争议事件的发生
项目桩基础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基于对地质条件的审慎考虑,正式向承包人发函,要求其委托专业的勘察单位,对桩基进行“一桩一孔”的超前钻施工勘察。其主要目的是探明场地内广泛存在的孤石分布情况,精准判断桩基的有效入岩深度,从而确保基础桩的终孔深度满足设计要求,保障结构安全。
承包人遵照发包人的指令,完成了超前钻勘察工作,并为此支付了一笔可观的勘察费用。随后,承包人依据发包人的指令及实际发生的费用,编制了费用结算文件,向发包人申请支付该笔勘察费用。然而,发包人对此项费用申请予以拒绝,认为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应另行支付。双方就此产生计价争议,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将此事项提交争议评审。
3.关联的合同履约事实
图纸说明:在招标阶段提供的桩基础平面图中,设计单位明确标注了一段技术性说明:“由于本工程场地存在较多孤石,为了判断桩基进入岩层的情况,桩基施工前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方式进行施工前勘察”。
合同文件约定:无论是《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还是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说明”或“工作内容描述”中,均未明确将“超前钻施工勘察”这项工作直接列为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也未设置相应的计价子目。
指令下达:该项勘察工作并非由承包人主动实施,而是在收到发包人明确的书面指令后方才组织开展。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该笔“超前钻勘察费用”的承担主体究竟是谁?是应视为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总价中的风险费用,还是应作为合同范围外的额外工作,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发包人认为:
发包人的核心观点是“风险已告知,费用应已包含”。其主要理由如下:
信息披露充分:桩基础平面图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图纸说明已明确揭示了场地存在孤石的地质风险,并直接点明了“应进行一桩一孔施工前勘察”这一必要措施。
总价合同的风险本质:在总价合同模式下,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充分理解包括图纸在内的所有招标文件,审慎评估项目实施的所有风险和必要措施,并将所需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总价之内。图纸说明中提及的勘察工作,是完成桩基工程不可或缺的前提步骤,属于承包人为完成其承包工程应尽的义务。
承包人的专业判断:作为专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人理应预见到为处理孤石问题、确定终孔深度而必须进行的勘察工作,并将其成本计入桩基工程的综合单价或总价措施费中。因此,该笔费用已隐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应重复计算。
2.承包人认为:
承包人的核心观点是“范围未约定,指令即变更”。其主要理由如下:
承包范围的界定:建设工程的承包范围应以合同条款和工程量清单中的明确约定为准。施工前的地质勘察(无论是初步勘察、详细勘察还是施工勘察),在行业惯例中通常属于发包人的前期工作范畴,是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基础资料。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将此项工作“发包”给承包人,否则不属于其当然义务。
图纸说明的性质:图纸上的技术性说明,其作用在于告知技术要求和施工前提,它描述了“需要做什么事”,但并未明确“由谁来承担这件事的责任和费用”。在合同其他部分未对此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将技术要求直接等同于承包范围的划分和费用的归属。
发包人指令的效力:本次勘察是基于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进行的。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发包人指令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应被视为一项工程变更或额外工作指令,由此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发包人承担。将此费用转嫁给承包人,有违公平原则。
三、争议分析
本案的争议看似是简单的费用纠纷,实则触及了总价合同管理中最为核心的两个问题:合同范围的解释与风险的合理分配。
1.从合同管理专家视角进行分析
“总价包干”的边界——包“死”的是价,不是范围
总价合同的核心是“在商定工作范围内,合同价格固定不变”。这里的关键前提是商定的工作范围。如果某项工作是否在范围内本身存在争议,那么“总价包干”就无从谈起。本案中,发包人试图将图纸的技术说明扩大解释为对承包人工作范围的约定,这在合同管理逻辑上是存在瑕疵的。
图纸说明的功能更多是技术交底和风险提示。它告知承包人:“请注意,这里有孤石,需要勘察来确定桩深”。这与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一桩一孔的施工勘察工作及费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信息,后者是义务。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有义务将所有需要承包人完成并报价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专用条款中清晰、无歧义地列出。
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与“不利于起草者”原则
当合同文件不同部分之间出现矛盾或表述不明时,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裁决。若无明确顺序,则应结合文件性质、行业惯例和整体目的进行综合判断。在本案中,图纸说明与合同约定在“谁来做勘察”这个问题上,前者提示了必要性,后者则保持了沉默。这种“沉默”或“遗漏”构成了合同的模糊地带。
在合同法实践中,普遍适用“不利于起草者解释原则”。即当格式条款或合同文本的某项规定存在歧义时,应作出对文本提供方(通常是发包人)不利的解释。因为发包人作为招标文件的编制者和合同文本的提供方,有责任和能力确保其内容的清晰、准确、无遗漏。本案中的约定不明,责任首先在于发包人,其后果不应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指令的性质:澄清还是变更?
发包人下达勘察指令的行为,是本案的关键节点。如果勘察工作明确在合同范围内,该指令属于对履行方式的“澄清”或“确认”。但如前所述,该工作范围归属不清,因此,发包人的书面指令在法律和合同事实上,更应被定性为一项“新增工作指令”或“变更指示”。承包人据此完成工作并提出索赔,完全符合合同变更与索赔的一般程序逻辑。
2.从法律条款、法理视角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本案中,双方对勘察费的承担没有约定。首先应协议补充,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此时,应寻求“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合同相关条款:合同中并未找到直接支持发包人主张的条款,反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行为,为承包人主张工程变更提供了依据。
交易习惯:在建筑行业,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必要的地质资料,是发包人的基本责任之一。施工勘察虽然介于设计勘察和施工之间,但其本质仍属于地质勘探工作。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否则行业惯例通常认为此项工作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七百九十三条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精神同样适用于合同争议处理。
发包人明知勘察是必要工作,却未在招标清单中明确列出,有利用总价合同的模糊地带转移自身应承担费用的嫌疑。若强令承包人承担这笔未在投标时明确计价的费用,特别是当这笔费用数额较大时,将对承包人造成实质性的经济损失,这显然有悖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因此,支持承包人就此项额外工作获得合理补偿,更符合法律的根本精神。
四、经验教训
本案作为一个典型的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计价争议,为发承包双方都提供了深刻的警示。
1.对发包人而言:
提升合同文件编制的严谨性:发包人必须摒弃“模糊化”风险转移的侥幸心理。对于所有需要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的工作,无论大小,都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工程量清单中以清晰、无歧义的语言予以明确。对于类似本案的施工勘察,正确的做法是在招标清单中设立专门的子目,或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明确列出,要求投标人自主报价。
正确理解总价合同的风险分配:总价合同转移的是“量”的风险和“价”的风险,而不是“范围”的风险。发包人的核心责任之一就是清晰地定义“范围”。试图通过在图纸等附件中附加说明的方式来变相扩大承包范围,是一种极易引发争议且在争议中通常不被支持的做法。
审慎下达指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达的任何指令都具有法律效力。在指令内容可能涉及合同范围边界时,应先行进行合同评估,或与承包人进行沟通确认。避免在未明确费用承担主体的情况下轻易下达指令,将自己置于被动索赔的境地。
2.对承包人而言:
强化投标阶段的合同审查:承包人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工程量清单的核算上,必须组织专业团队(商务、技术、法务)对包括图纸、技术规范在内的所有招标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对于任何表述不清、责任不明的条款,特别是类似本案中“应进行……”这类指令性但责任主体缺失的说明,必须通过“投标答疑”环节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质询,并获取明确的书面答复。
投标报价应基于明确的范围:在未获得发包人明确澄清的情况下,对于合同中的模糊地带,承包人应进行风险评估。如果贸然不包含此部分费用报价,则可能在履约中陷入被动;如果包含此部分费用,则可能因报价过高而失去中标机会。因此,推动发包人在投标前澄清范围,是规避风险的最佳途径。
规范履约过程中的索赔管理:当接到发包人可能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指令时,应第一时间启动内部评审,并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函件,如《联系函》或《索赔意向通知书》,表明该项工作可能构成费用索赔,并请求对费用承担方式进行确认。即使在发包人未确认的情况下,也要做好过程资料的记录与保存,为后续的争议解决保留充分的证据。
五、结论
图纸“说明”了不等于合同“约定”了。本案最终的裁决意见,即“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是符合合同法理与工程管理实践的。它清晰地告诉我们,一个成功的工程项目,始于一份权责清晰、范围明确的合同。任何一方试图利用合同的模糊性为自身谋利,最终都可能陷入更耗时、更费力的争议旋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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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中国法律论坛观察员、中价协资深会员,建造师、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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