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支付指南




一、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和质保金扣留比例的相关规定




1.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第一条规定: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3.工程质保金扣留比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工程款支付要点及注意事项




1.预付款计算依据的合同价款应扣除合同总价所包含的暂列金额、计日工价款及专业工程暂估价。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在履行过程扣回。(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

2.发承包双方在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时,不应扣回预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

3.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及其他变更价款发包人已审批,否则,工程变更增加的价款不得纳入工程进度款申请。

4.需由发包人认价或调价的材料设备、合同换算项目综合单价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已由发包人审批,否则涉及到该部分费用不得纳入工程进度款申请。

5.承包人已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完成了符合工程进度款申请的相关工作。

6.已完工工程质量须符合合同、法规、标准、规范及设计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不合格所涉及的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项目一般不予计量计价。

7.各类工程资料须符合合同、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8.工程结算款一般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合同相关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支付。

9.合同约定的缺陷期满后支付剩余质保金。

end

本文来源:工程思享汇,工程造价管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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