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算单价是“天花板”还是“参考线”?——政府项目计价争议的边界之问
刘建宁
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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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景观中有一座大型雕塑,采用30mm厚的钢板进行加工制作,经计算实际用钢量为32.02吨,该雕塑在概算时定价为66000元/座,现审核中发双方对雕塑计价产生争议。
甲方认为雕塑施工图纸和概算图纸一致,按当地财政部门的惯例,预算价格不能突破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概算中每一个清单的综合单价,因此该雕塑最终预算价应按当时概算价审定时的综合单价,即按66000元/座计取。
乙方认为:工程招标及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也没有对外公开概算中的各综合单价,按合同仅约定了预算总价不能突破经财政部门审定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未对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约束,因此应以合同为依据,按市场价确定雕塑及其它部分主材的价格。
这是一个典型的工程计价争议,核心矛盾:在于概算的指导性效力与合同约定严谨性之间的冲突。双方立场均有一定依据,但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几个核心概念和法律原则。
1、甲方立场的依据与局限性:
依据: 甲方援引的是财政部门的管理惯例,即“预算不超概算”。其逻辑是,概算中的每个单项价格(如这座雕塑的66000元/座)是经过财政审定的最高限价,预算阶段只能细化而不能突破。这种做法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目的是严格控制投资,防止“低概算、高结算”的情况。
局限性:
合同依据不足: 正如乙方所指:合同仅约定了“预算总价不能突破概算总价”,并未明确约定“每个清单综合单价”也不能突破。从合同解释的角度看,对格式条款(通常由甲方提供)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违背市场原则: 概算是在项目前期基于估算或初步设计图纸编制的,其单价具有一定的“计划性”和“估算性”。而预算应更贴近实际,基于详细的施工图纸和市场价格。雕塑的实际用钢量(32.02吨,30mm厚钢板)是精确计算得出的,其材料成本、加工难度远超一般雕塑。强行套用可能基于不准确估算的概算单价,会导致乙方承担不合理的亏损,这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市场定价机制。
“图纸一致”的片面性: 甲方强调“施工图纸和概算图纸一致”,但这可能仅指外观和尺寸一致,并未包含详细的用料、厚度、工艺等。30mm厚钢板的实际重量和成本,可能在概算阶段被严重低估。图纸的“一致性”不能等同于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单价的“合理性”。
2、乙方立场的依据与合理性:
依据: 乙方的核心依据是合同文本。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高准则。既然合同只约束了总价,未约束单价,那么乙方有权在总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重新组价。
符合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预算计价的基本原则是“量价分离”。即工程量按实计算,价格参照合同约定或当期市场信息价、市场询价确定。乙方要求按市场价确定主材价格,是完全符合行业规范和计价逻辑的。
风险分担合理: 在招标和合同签订时,甲方未公开概算明细单价,意味着乙方在投标报价时并未将此作为已知条件进行风险考量。因此将概算单价未知的风险完全转嫁给乙方是不公平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本意就是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偏差的风险,承包人承担报价风险。该案例中,工程量(用钢量)是明确的,其对应的价格风险应由双方按合同约定承担,在合同无约定时,应遵循市场原则。
3、核心矛盾的本质:
这场争议的本质是 “程序合规”与“实质公平” 的冲突。
甲方追求“程序合规”: 坚持财政审定的概算单价不可突破,是从行政管理流程的角度出发,确保项目全程在财政监管的框架内运行。
乙方追求“实质公平”: 要求按合同和市场定价,是从商业交易和合同履行的公平性出发,确保自身的劳动和投入获得合理的对价。
结论:
乙方的立场在法律和合同层面更具说服力,但甲方的管理诉求也需要被妥善解决。
1、合同优先原则: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是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根本依据。既然合同明确只约定了总价上限,而未约束分项单价,则甲方无权强制要求乙方接受某个特定的分项单价。乙方的要求——按市场价确定雕塑价格——是合法合规的。
2、解决问题的合理路径: 正确的处理方式不是强行套用66000元的单价,而是在概算总价控制的框架下,进行合理的内部调剂和价格审核。
步骤一: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为这座雕塑编制详细的预算报价,包括材料费(32.02吨钢板的市场价)、加工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并提供充分的市场询价、成本测算等支撑性资料。
步骤二: 甲方和财政审核部门应对此报价进行审核,确认其价格的合理性。审核的重点应是该价格是否符合当前市场价格水平,而非是否等于之前的概算单价。
步骤三: 如果审核后的雕塑预算价格高于66000元,超出部分应从该项目的其他部分的预算中调剂平衡。例如,如果在其他项目上发现了节约(即某些项目的实际预算低于其概算),可以用节约的额度来填补雕塑的超支部分,只要最终确保整个项目的建安工程预算总价不突破概算总价即可。
3、最终结论: 甲方“按座计价”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它忽略了工程成本的实质内容。乙方“按实计价”的要求是合理的。双方应回到以合同为基准,以总价控制为目标,以市场价格为参考的轨道上来,通过实事求是审核和项目内部的费用平衡来解决争议,从而实现既遵守财政纪律,又保障合同公平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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