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估价”三原则“有相似按相似”的适用标准及材料调差计量的依据

做为造价人都非常清楚变更估价的三原则:有相同按相同、有相似按相似、没有相同没有相似重新组价,而这其中有相似按相似应该说是最难拿捏的,因为清单计价鼓励的是施工企业自主报价(主观、策略、个性化),有可能是不平衡报价,还有可能是定额的高套、低套、错套、漏套,还有可能是消耗量的改变以及人材机价格的调整等,当这些组价明显偏离常理时,变更执行有相似按相似时,是将错就错还是拨乱反正?这种相似是指神似还是形似?对于这个模糊地带,造价人员都很上头。


1、问题焦点一:


某玻璃幕墙子目中的材料,玻璃发生了变更,由A玻璃变更成了B玻璃,A玻璃的市场询价200元/m2,B玻璃的市场询价300元/m2,投标报价时A玻璃的投标报价是100元/m2,那么现在怎么调整玻璃幕墙的单价?


观点一:直接拿100替换成300(最多的造价人员做法,多计200);

观点二:在200和300之间找差价(差价为100);

观点三:A玻璃在投标报价时是200元的市场价基础上打5折为100元,那么在变更时B玻璃是300元的市场价基础上打5折为150元,也就是100元替换成150元(实际只增加了50元的费用)。


进一步延伸,假设A玻璃的投标报价是400元/m2,前述方法是否仍适用?问题还是那个问题,只是因为每个人有了不同的立场和角度,解决问题的标准和答案可能就会因为投标报价的不同而有所改变。


核心干扰项在于: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时不提供投标报价明细,似乎就能跳出这个问题来看待问题,那就直接按照A玻璃和B玻璃市场价的差价来调整单价,而不是盯着投标报价中的A玻璃的报价,因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是投标报价,而不是投标报价的价格组成。


2、问题焦点二:

当投标时调整了定额消耗量后,在材料调差时是按消耗量得出的材料用量还是实际用量或者按照定额消耗量?到底按哪个量为准?


更多的观点认为:材料调差应按投标时调整修改过的消耗量为准。


二、正确观点


变更估价中“有相似按相似“原则的适用,应以施工工艺、材料性质、作业环境及资源消耗结构是否基本一致为判断核心,而非仅看项目名称或形式相近。


材料调差依据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与地方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规则,履约阶段的调差计量应以实际用量为准,且不得突破定额消耗量上限。


三、焦点剖析


关于相似项目定义:工程变更估价三原则中的“类似项目”判定标准以及材料价格调整时投标策略与实际履约之间的关系。在清单计价体系下,“类似项目“并非泛指外观或名称接近的工程内容,而是特指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基本不变,施工方法、工艺流程、作业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前提下,仅因材质型号或图纸尺寸微调而产生的变更情形。例如混凝士强度等级由C20变更为C25,此类变更因不改变施工组织与资源配置,故可参照原清单单价进行合理调整。


若变更导致施工范围、开挖方式、机械设备选型、工期安排等关键要素发生变化,则不应视为“类似项目”。如独立基坑石方与大开挖石方,虽同属土石方工程,但前者受限于空间狭小、支护复杂、效率低下,后者则具备规模化作业优势;二者在成本构成上存在本质差异,强行套用原单价显失公平,应按清单缺项处理,重新组价。


变更估价三原则的来源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第10.4.1项也很明确。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第8.9.1条更体现了在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相似(不同项目特征或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的项目特征)、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结合同类工程类似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


关于材料调差:当合同约定以市场信息价为基础进行动态调整时,应优先执行该约定。若同一材料在不同分项中出现多个投标单价,原则上应分别对应各自清单子目计算价差,而非取平均值或统一基准。投标阶段对定额消耗量的自主调整属于承包人风险自担行为,仅影响中标价格形成,不构成对履约阶段实际用量的约束。


南京定额站发布的《南京市2022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问题解答汇编(三)》给出了答复:那就是投标时,不管消耗量是投低还是调高,材料调差按照实际用量,最高不超过定额消耗量。也就是说投标报价中的消耗量只关联投标报价,而对后期履约过程中的材料用量不肯有约束作用。

计量

根据地方造价管理机构指导意见,材料调差应按施工期间的实际使用数量计算,但不得超过定额规定的标准消耗量,此规定旨在防止虚报用量、抬高结算金额,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与可控性。


结论:


变更估价中的“相似”应理解为“神似”而非“形似”,其法律内核在于维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避免因单方利用模糊条款获取不当利益。材料调差则应回归合同本意与行业惯例,尊重实际履约数据,兼顾地方政策导向,实现客观公正的价值目标。


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始终围绕“约定优先、法定补充、公平衡平"三大原则展开。一方不得借“类似”之名行压价之实,另一方亦不得以“重新组价"为由谋取超额利润。唯有回归技术本质、尊重市场规律、恪守诚信履约,方能在纷繁复杂的工程实践中构建稳定有序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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